自2003年开展五年一轮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以来,我国高校教学评估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普通好评,同时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争论。如果我们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这些争论,就可以发现存在三种理解和研究上的误区。理性地看待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对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评估——我们可以跨越吗?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大众化阶段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加强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许多学校在评建过程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都是在规范管理过程中,新规范和旧制度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这些问题并不因为评估而产生,也不会因为不搞评估而消失。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当前的阵痛而否定高校评估本身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来看,高校评估是提高高校办学质量,促进各类高校分类发展的必由之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大规模扩张,高等教育数量实现了跨越式增长。2005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1%,“十一五”期间计划达到25%。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必然要求积极发展各种层次和规格的高等教育,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受教育需求。但是,一方面,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张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很快暴露了出来,比如,高校办学条件不足,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更加突出,人才培养的质量问题成为公众质疑的焦点,甚至有人惊呼“高等教育质量滑坡”;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各种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质量良莠不齐,存在盲目升格、求大的现象,缺乏良性的监控和指导。因此,完善高校教学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类高校办学质量的评估,自然成为一种内在的要求。
其次,从国际视野来看,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也是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要求。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联合会(INQAAHE)2003年的一项统计显示,目前至少有包括阿尔巴尼亚和越南在内的47个国家已经建立起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尤其是欧美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比较成熟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也成为获得和维持高等教育机构在世界范围内可信度的一个基本条件。我国加入WTO之后,高等教育要与世界接轨,必然要求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按照通用的评估标准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可以提高我国高校与其他国家高校横向比较的可能性,这不但可以提高我国高校在世界高校中的地位,同时对高校自身也是一种鞭策,把模糊的差距清晰化,有利于各高校的发展定位确立。
第三,从高等教育改革本身来看,目前评估引发的矛盾是改革过程中必然的阵痛。任何一项改革通常都要经历混乱的局面,甚至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正如尼可洛·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所说的,“再没有比着手率先采取新制度更困难的了,再没有比此事的成败更加不确定、执行起来更加危险的了。这是因为革新者使所有在旧制度之下顺利的人们都成为敌人了,而使那些在新制度之下可能顺利的人们却成为半心半意的拥护者。”
教育改革也是如此。教育正是通过不断改革、不断付出代价和不断克服代价的方式而发展和完善的,代价是教育创新和发展的必然付出。我国高校评估制度从无到有,也不足10年的时间,因此,无论对作为评估主体的政府还是对作为评估对象的高校来讲,都要经历改革的阵痛,这是任何一项改革必然的过程。显然,我们不能因为高校评估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出现的矛盾而否定评估本身。
二、如何借鉴国外的评估经验?
关于高校评估的争论中,还有比较突出的一种观点,是介绍国外比较成熟的评估经验,进而对我们现行的评估制度横加指责,认为我们应该学习美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比如,应该改变当前的评估主体,将评估交给第三方中介组织进行等等。
就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本身来讲,是借鉴西方的一种教育管理手段,因此,多数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都是从介绍西方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和经验入手,并提出对我国开展评估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不可否认,这样的研究对我们建立和完善自身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国多数的比较研究也是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比较是人类认识和理解世界的基本手段,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没有比较的思维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不进行比较,一切科学思想和科学研究也是不可思议的。”
但问题在于,并不是是否应该采用比较的方法,而是如何运用这种方法,并解决由比较方法引发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本质来说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都有其存在的语境,这种语境确是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根本。而作为一个本国研究者而言,这些语境构成了其研究的前提,也在某种意义上成了研究的盲点。这个盲点对于比较研究来说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不注意到这个国外研究的潜在前提,那么这种比较就是形式上的,反而容易形成一种“认知控制”,从而使得比较研究失去了价值。
而我国当前对高校评估的比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用欧美几十年时间形成的一项较为成熟的评估制度与我国现行的评估制度进行比较,并用前者否定了后者。这种研究方法的逻辑是:国外的教育评估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就推定与评估有关的制度都是先进的,并以此为标准检讨我国的评估制度,进而得出彻底否定我国评估制度的结论。我们必须看到,各国各民族的教育体制都具有不可通约性,因此,在特定体制下适用的制度未必适用于另外一种体制,甚至其优点也因为体制环境的不同而不见得任何情况下都是成功的经验。盲目移植,可能会产生南橘北枳的效果。这就是有的学者所说的比较法中比较常见的迷误,“将现成的观念和概念与普遍真理混为一谈,源于西方历史和经验的理论、范畴、分类和概念被由特殊提升到一般,称为普遍适用的标准,甚至用来为这种立场辩护”。
目前世界上存在以政府、大学和中介组织为评估主体的3种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制,每种棋式都适应了本国的政治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分权制国家,州政府掌握教育管理权,可以通过立法和拨款对大学的人事、财政等方面实施方向上和宏观的影响,但无权直接干涉大学内部具体事务。在这种教育管理体制下,教育行政部门干预高等教育的权力有限,而同时公私立院校都拥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民间专业团体又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因此,美国高校的评估由各级专门机构与民间组织发起,具有非官方性。
我国管理体制中,由政府直接管理和调节高等教育活动,高校评估是高等教育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所以,必然接受政府的直接领导。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非中介组织评估的外部评估制度,这适应了我国的管理体制,而其他国家先进的评估制度和经验未必适合中国。所以,要改变现行高校教学评估中的问题,单单依靠改变评估主体本身是不够的,上海等地区尝试由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改革结果也表明,在体制没有理顺的情况下,评估改革将步履维艰。
当然,也必须承认,各国在体制变迁的过程中积淀的成功的评估经验,不受时空的限制,我们作为后发性国家可以加以借鉴,这样可以避免试错的过程和代价。同时,人们对体制不仅仅是被动的适应,在现有体制下,提出一定的设想和改革尝试,对体制的变迁也能起到量变的作用。
三、政府管得越少越好?
对当前我国高校评估批评最多的莫过于政府主导的评估模式,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将高校评估交给作为第三方的中介组织进行是我国高校评估的必由之路。这种观点忽视了我国特有的教育管理体制,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评估主体正从两个极端趋于中和。有学者曾经对目前世界上的几种评估模式进行过比较研究,结果发现,在各种评估模式的形成过程中,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强调大学自治的国家,政府的职能定位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甚至出现了加强对高校控制的趋势。
(一)政府主导的评估模式
这种评估模式以前苏联和法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控制整个评估系统和各个环节,其评估机构直接影响政府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法国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了国家评估委员会(CNE),政府在评估中的作用表现在,国家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所需费用由国家总财政局支付,评估结果与政府的决策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政府间接干预的评估模式
这种评估模式以荷兰和英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并不直接主导评估,而是通过对评估机构的元评估,间接干预评估。20世纪80年代,针对高等教育扩招后高校不能自我负责,导致质量滑坡的问题,荷兰政府出台了《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的政策文件,开发了自身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系统。作为国家评估机构的高等教育视导团,隶属于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虽然不直接参加高等教育的评估,但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和复查,即对大学协会等校外质量评估机构实行元评估,以承担对高等教育评估的责任并保证评估的公正性。
英国是崇尚大学自治的国家,政府不干预高校质量控制,但大学的经费由政府划拨。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将作为中介组织的大学拨款委员会更名为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作为政府干预高等教育的中介,直接决定教育经费的分配。进入90年代,开始将高等教育评估结果与拨款挂钩,1992年《继续与高等教育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这种挂钩方式,即在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下设质量评估委员会,对大学进行质量评估。虽然在各界的反对下,这一机构与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合并了,但仍然可以看出近年来政府加强对大学质量控制的趋势。
(三)合作的评估模式
这种评估模式以美国为典型,其特点是政府与高等教育评估机构之间是密切合作的关系,支持、审查评估机构的工作,并参考评估结果。在分权制的美国,以院校和专业鉴定为核心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但政府与高等教育鉴定组织之间也进行着密切的合作,政府支持和审查高等教育质量鉴定组织的工作。联邦政府教育部定期评审院校鉴定机构和专业鉴定结构,州政府则负责学校办教育和授予学位的审批工作,与鉴定组织之间进行密切的合作。而且,高校和专业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也对州政府的教育规划有所贡献。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世界各国高等教育评估进行比较来看,各国政府在不同时期都对高校评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不是说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即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教育分权制的国家,也不能否认政府的作用,而且从发展来看,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视政府作用的趋势。正如克尔所说,“市场经济的名誉和我们公众的态度也许是十分使人误解的……在我们国家,高等教育常常受到的控制和在欧洲发现的控制并没有很大不同。”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一,评估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不是评估本身的错,言必称希腊的做法,忽视了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因此,对评估制度的研究,应该注意研究评估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既要研究国外评估制度形成的历史,又要研究在我国现有体制内如何生长的问题。其二,政府在各种评估模式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否政府主导并不是当前高校评估的问题所在,而当务之急应该建立我国本土化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一方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并吸纳各方参与的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尤其是应考虑受教育者的意见;另一方面,建立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多元化评估指标体系。其三,增加评估机构的经费,提高评估机构的地位,增强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一方面,应减少评估外部因素的干扰,从而树立评估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评估结果可以成为政策的参考,但不能成为决策的直接依据甚至惟一依据,从而维护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高教所)
转摘自《中国高等教育》2007年第8期。